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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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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全国交通新闻宣传工作在交通部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交通部体改法规司(交通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交通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交通部新闻发言人为全国交通行业新闻发言人,根据部党组决定,交通部新闻发言人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兼任。 第八条 交通部设立新闻办公室(可同时对外称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承担,新闻办公室主任由部新闻发言人、体改法规司司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体改法规司主管宣传工作的副司长担任。部机关相关司局和中国交通报社为部新闻办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指定的相关处级领导作为本司局和单位的新闻宣传联络员,同时该新闻宣传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属部新闻办公室(发言人办公室)成员。 第九条 交通部新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行业新闻宣传、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部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会同相关司局编制对外宣传口径及背景材料,审核部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有关材料;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审核媒体送审的报道稿件;跟踪研究分析交通热点、焦点新闻舆论动向和组织开展重大新闻宣传工作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交通部新闻办公室成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与部新闻办的日常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及时向新闻办提供本单位拟宣传的工作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为部领导、新闻发言人提供采访、发布信息中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基本意见或文字的初稿,以及涉及本专业领域内热点、焦点和敏感问题的对外统一口径的初步意见;提供涉及本专业内容的有关新闻发布、报道的理论性表述及部领导署名文章的初稿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交通行业副局级以上单位,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确定新闻发言人工作机构,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逐步实行定时定点自主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 交通新闻宣传工作是交通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通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交通行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交通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体系,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经费,不断提高宣传队伍素质,提高宣传工作能力,逐步提升交通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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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常态新闻宣传
第十三条 常态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交通行业各单位主动策划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发布、新闻采访、行业及本单位重大事项报道、主题系列活动等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常态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年度计划开展,针对所确定的重点内容,在新闻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做到有效策划,周密实施,完善相应的宣传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单位,应提倡新闻发布优先原则,涉及到重大宣传事项,原则上应采取相应新闻发布方式进行,力求做到统一口径,及早表态,主动引导。 第十六条 交通部新闻发布工作在得到交通部新闻发言人批准或授意情况下,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提请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邀请部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发布,新闻发言人可视情况陪同发布。 (二)在交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其指定、授权的相关人员自主发布;也可由新闻发言人同时邀请部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席发布。 (三)以交通部名义或交通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由交通部新闻办公室提出有关会商意见,确需由交通部牵头举行的,可由部新闻发言人或由其指定、授权的相关人员自主发布;也可由其邀请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出席发布。 (四)其他以部名义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吹风会、媒体见面会、记者招待会,均需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同意,可由其或指定、授权或邀请的有关人员出席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交通行业各单位新闻发布工作要首先做到定期发布,逐步过渡到以定点自主发布为主,邀请和组织发布为辅,进一步增强交通行业信息公开,努力做到客观、真实、诚信、透明。 第十八条 鼓励和欢迎广大媒体参加交通新闻发布会,进行新闻采访,鼓励和支持媒体深入交通行业进行深入采访报道。具备条件的新闻发布会,应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交通行业各单位领导、新闻发言人以及被邀请指定和授权代表本单位本系统接受采访的人员,其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始终坚持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受众对交通事业关心、爱护和支持,有利于交通热点、焦点问题的解疑释惑、化解争议、解决矛盾,有利于展现政府形象、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条 交通新闻采访应遵循采访媒体与被采访对象自愿、采访提纲协调一致、报道作品尊重被采访者意愿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申请被采访对象为交通部领导或其他对外代表交通部名义的人员,应向交通部新闻办公室正式函商,由部新闻办公室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 (二)申请被采访对象为交通部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应由各单位新闻宣传联络员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部新闻办公室和各单位新闻宣传联络员可调整、指定和邀请其他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四)代表本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采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上述代表单位接受采访完成后,正式报道作品(文字部分)应由被采访对象或相应新闻办公室成员复核后方可对外报道。被采访对象署名一般应署工作单位和职务、姓名全称。 (六)中国交通报等行业媒体,可以自主进行采访报道。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接受的采访,不能以组织名义发表意见,采访作品文责自负。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大新闻集中报道的媒体实行分类组织,原则上中央主流媒体(包括中央外宣媒体),由部新闻办公室组织邀请;省(区、市)主流媒体和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由省级交通部门组织邀请;其他大众媒体、社会媒体、网络媒体由具体组织和承办单位组织邀请。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事件等)应成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作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策划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统一报道口径、审核报道文稿、完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交通部在京主办的重大活动,需要对外开展宣传活动的,活动组织机构要与部新闻办公室提前沟通,精心策划,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在京外主办的,以及由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并已明确由交通部牵头主办的重大活动,需要对外开展宣传活动的,其组织机构还应会同部新闻办公室与合作单位的宣传机构会商一致,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未按规定批准的重大活动,其组织者和媒体报道,均不得擅自以“中国、全国、交通、交通行业”、和“交通行业、交通公路、水运、港口、海事、救捞、船检、运输”单独或联合组成题头对外报道宣传。 第二十七条 以部名义组织主办的展览展示、大型系列宣传活动,应由组委会向部新闻办公室报批有关宣传活动方案,未经部批准,均不得擅自以“中国、全国、交通、交通行业”、和“交通行业、交通公路、水运、港口、海事、救捞、船检、运输”单独或联合组成题头对外报道宣传。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业各单位每季度应研究总结近期媒体和公众舆论关注的交通热点和敏感问题,提出相应的统一对外报道口径,报交通部新闻办公室备案,各相应专业职能部门要及时提供最新的进展报道口径,以利主动正面引导媒体,更好地促进热点和焦点问题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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