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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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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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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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