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石材网-中国石材行业门户,全球最大的网上石材市场!
返回主页 点击查看全部商业信息 点击查看百事通金牌供应商 点击查看产品展示 点击查看所有公司名录 点击查看全部石材资源 点击查看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会员管理中心 管理您的个人资料以及所发布的信息
厦门石材展 北京石材展 行业资讯 展会信息 工程项目 行业标准 企业风采 人物专访 经营管理 技术园地 政策法规 行业协会
您现在位于:首页 >> 政策法规 >>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文章关键字: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免费
 
· 矿物的种类有哪些
· 菲律宾矿产资源情况
· 世界各国客户上班时间表
· 海泡石是什么
· "砼"字
· 做生意的最高秘诀
· 大理石餐台:享受盛夏清凉
· 泡沫破灭? 和田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深圳康利石材集团董事长—
· 王翠霞:康利石材掌门人
· 中国纳米金刚石生产单位简
 
· 做生意的最高秘诀
· 深圳康利石材集团董事长—
· 很全的石种对照翻译
· 《 河南省矿产资
· 沁水公园石材景
· 北京建材城地址大全含电话
· 教你如何提高工作效率
· 稀世珍宝:中国历代珍宝异
· 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综合楼
· 如何辨别奇石的高下优劣与
· 如何做工程攻关
· 园林假山常用石材及介绍、
 
· 泡沫破灭? 和田
· 龙岗打造华南赏石文化基地
· 游客赞不绝口 合
· 寿山石雕的“一相抵九工”
· 穗“环保风暴”进入25天
· 2009中国上海国际研磨
· 石材磨具选择:砂轮磨粒必
· 深圳龙园奇石展十万游客参
· 沁水公园石材景
· 合肥:墙面地面大理石采购
· 大山,带来滚滚财源
· 金坛办华夏奇石展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查看有无更新版本

关键字:产品回收技术 2008-9-7

 
第二章 汽车设计及生产

第十一条 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制造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尽量采用小型或质量轻、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产用材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不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以利于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车产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续增加。
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
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上述重金属需依据一个定期复核的清单只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
企业要对含有害物质和零部件进行标志、编码。
第十三条 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需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其供应配件的材料构成、结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以配合整车生产企业核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国家将推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选择其品牌销售商或特约维修店进行旧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等业务,翻新、再制造零部件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并标明翻新或再制造零部件。
第十五条 2010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
汽车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
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的蓄电池。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理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理费。
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理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理业务等因素确定、调整。汽车价格因承担回收处理费而调整的,其增长部分不能超过规定的数值或比例。
回收处理费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运作,并接受政府、企业及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与下游企业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共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再制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业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协力攻关,共同提高汽车产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课题研究、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主动开展提高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关、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工作。

返 回

第三章 汽车装饰、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汽车装饰、维修和保养过程中,要与汽车生产过程一样,选择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条 拆卸及报废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
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及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鼓励有技术、设备、检测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作为维修备件用于汽车修理;
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不应以倾倒、抛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 汽车保养、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蓄电池、催化转化器、废油、废液、废橡胶(含轮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规定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交给相关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改变用途使用,或作为能量再生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如蓄电池、安全气囊、催化剂、制冷剂等,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处理污染废物及有毒物质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进而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储存、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 1 2 3 ]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本站声明 - 市场合作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访客留言 - 网站索引

版权所有 全球石材网 2004-2005

本站网络实名:全球石材网  通用网址:全球石材网 鲁ICP备05015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