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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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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 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 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 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 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 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 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 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 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返 回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 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 路驾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 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 原记 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 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自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返 回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 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 免审验一次; (二)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 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三)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 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予以奖励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违章行为确定的记分分值,只适用于本地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 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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