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育计划 第27条、1.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2.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第28条、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7.报告 第29条、1.本公约缔约国在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组织大会递交的报告中,应提供有关它们为实行本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
2.应握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3.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8.最后条款 第30条、本公约以阿拉伯、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 第31条、1.本公约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根据备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32条、l.所有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的国家,经该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人本公约。
2.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加入书后,加人方才有效。 第33条、本公约须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的三个月之后生效,但这仅涉及在该日或之前交存备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就任何其他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人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4条、下述规定须应用于拥有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本公约缔约国。 (a)关于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应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关于在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措施的联邦备个国家、地区、省或州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政府应将这些规定连同其关于予以通过的建议一并通告备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35条、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接到废的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拒的财政义务。 第36条、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 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7条、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对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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