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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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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审 查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 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返 回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规章立项工作,确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部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 各司局可以提出与本司局职能相关的规章立项建议。各司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项目的准备情况、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十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由主办司局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各司局的规章立项建议情况,对规章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根据各立项建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部规章立项总体安排,提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部长办公会的决定,印发信息产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定计划的立项程序,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在当年年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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