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政策法规司或者起草司局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的形式公布。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登载。 第三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应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将规章正式文本报国务院备案。
返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规章的解释,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解释意见,报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规章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应当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部领导报告。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未在计划年度内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的规章立法项目,由立项司局作出说明;已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的规章立法项目,未能完成的,由政策法规司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规章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汇编。 第四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参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会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主办,相关司局配合。 国务院其他部门会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规章,内容重大或者规章主要内容属信息产业部职能的,应经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草拟规章,参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 经政策法规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司局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五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0年4月13日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印发的《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信办[2000]18号)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 [ 1 2 3 4 ] |
|
|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打印本页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