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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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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审查。 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应当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并通知起草司局。 第二十三条 审查规章,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 (一)规章制定依据是否充分;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抵触; (三)与其他规章是否衔接、协调; (四)所设定的制度和问题可否在规章中规范;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合法、适当;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信息产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应在收到规章送审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可否审查的意见: (一)送审规章项目符合规章立项计划、内容可行、报送材料完备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联系人通知送审司局。 (二)送审规章项目不符合规章立项计划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司局不列入审查项目的理由。 (三)送审规章项目内容不完整或者报送材料不完备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司局不列入审查项目的理由及应予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送审规章进行审查。规章立法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送审司局: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规章的立法依据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立法依据不足的; (二)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规章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四)规章送审稿的规定不具操作性的。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送审司局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审查意见及部内相关司局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反馈起草司局。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征求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依法采取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省级电信管理机关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征求省级电信管理机关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章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需要送审司局配合的,规章送审司局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并将协调情况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规章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其分管部领导,由分管部领导决定或者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其他国家或者组织通报拟制定的规章内容的,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在听取起草司局和各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审查报告,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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