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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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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起草项目,由提出立项建议的司局起草,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起草工作进行立法指导;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综合性规章起草项目,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相关司局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规章起草项目,由主办司局负责,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第十五条 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司局应当制定规章起草计划,指定具体的主办处室和起草联系人。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相关部门和组织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 起草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在规章起草说明中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对于规章起草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起草规章的司局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同时起草规章起草说明。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过程; (三)拟通过规章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四)征求意见的结果、存在的分歧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具体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 规章内容应当采用条文表述。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应当由起草司局以司局简函报送;多个司局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参与起草工作的司局会签,主办司局报送。 规章送审,应当同时明确送审司局内该项规章制定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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