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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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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网络用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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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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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因网络系统升级改造或遇到突发故障而影响骨干网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上报制度,流域省区网管理部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运行情况。 第四十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组织建立水利信息网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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