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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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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业管理与矿业政策
1. 矿业管理体制
矿业部是印度矿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除能源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的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以及这些矿产的开采、冶炼,负责矿山和矿产管理和开发法的管理。能源矿产分别由能源部(煤),石油天然气工业部(油气)和原子能部(铀、钍、稀土等)管理。矿业部下设印度地质调查局、印度矿业局。
印度地质调查局是负责地质填图、区域矿产资源评价和专属经济区资源评价。海洋开发部负责大洋海底资源勘查、开采和加工。印度地质调查局地质填图包括印度国土面积的94%,314.6万平方公里,地质图比例尺为1:200万。印度地质调查局还负责地质填图与勘查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立了一系列现代岩石学、古生物学、化学、矿物学、地质年代学、地质技术与地球物理试验室,印度地质调查局地质图与相关数据可有偿得到。
印度矿业局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按法律规定监督地矿工作的进行,二是通过业务指导、技术服务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并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三是发布矿山、矿产开发利用方面的统计信息等。
印度政府认识到大自然没有赋予印度所需的全部矿产资源,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和选矿方法,最好地利用所有的矿产资源,保证基础矿产和战略矿产供应,争取避免在发生国际冲突时印度的核心工业生产中断。印度矿业法规科学系统,矿业法实施细则详密又具体。印度矿产政策确定了7个基本目标,矿产开发战略包括矿产开发与保护、科学方法开发,提高生产力、加强选矿和加工研究,循环利用金属和矿物废料,装备先进的采矿设备和机器,矿业人力资源开发,加强资源开发与下游工业联接,技术信息发布,基础建设与地区经济发展,财政支持采矿业,小规模矿床开发、环境保护、矿山安全,关闭矿山矿工再就业和矿山占地人口安置。
2.矿权管理
印度政府继1994年修改矿山和矿产管理和开发法后,1999年12月进一步修改《矿山和矿产法》,及一部完善了矿业开发管理制度,使有关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矿权更加便利,修改后的矿山和矿产管理和开发法对于矿权有如下规定: (1)踏勘许可证单个许可证最大面积5000平方公里,在同一邦内,一个申请人持有数个许可证的面积总和不能超过1万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不可更新。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2)勘查许可证邦内最大而积为25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可延长2年(3)采矿租约邦内最大面积为10平方公里, 最初批准年限为20~30年,可以延长。
矿山和矿产管理和开发法还规定踏勘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的地区范围的限制仅限于邦的范围,对于大规模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 如果两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在政府拥有的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问的竞争是公平的,提前终止租约的地区向公共与私人公司和政府所有的公司进行再授予时,租约的转移不能获得溢价收人。
3.矿业政策
2006年印度矿业部将回顾国家矿业政策,对现行的矿山和矿产管理和开发法提出修改意见。目的是使现行的矿山和矿产管理和开发法更符合国际惯例,合理与简化矿权申请程序,加强矿业的基础地位,改善矿业部门的投资环境。 随着印度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铝、煤炭、铜、锌等重要矿产的需求不断增长,为了保障对这些重要矿产的需求增长,印度政府措施之一就是将一些大的国有矿业公司私有化,其它措施还包括向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开放国家矿产勘查与开发活动。这些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将促进开发印度丰富的矿产资源,并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印度政府正在考虑禁止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源如铁矿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出口。
2006年印度政府将铁合金、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和钢铁的进口关税从10%下降为7.5%,将铜精矿的进口关税从5%下降为2%,将废钢铁的进口关税从0%增长为5%,取消焦煤的进口关税。
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政策。由于政策保守、矿业法规的不健全等问题,其矿业投资环境在世界上的排名一直靠后,在亚洲地区的排名上也很难见其身影。近年来,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包括:提高外国投资持股比例,扩大外国投资自动审批范围;进一步修改矿业法,完善其矿业管理制度,以及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简化出口审批程序等,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印度矿业投资环境虽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利因素。例如,外资相对内资仍有不平等待遇,与外资合作条件比较苛刻;私有化进程较慢,绝大部分矿山企业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税收制度不完善;有关法规的管理、解释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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