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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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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对政府采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情况; (四)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质询处理及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区、 县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聘请政府采购监督员, 对政府采购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 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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