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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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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投标或者合格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采购人需提供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报告,并提供3个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对该项目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书面论证意见,同时提供论证专家的基本情况和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采购人需提供足以证明紧急需求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该项所列范围。该方式自审批之日起至办理有效委托之日止的有效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采购人需提供相关的文件,并视其情况将采购需求和申请理由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市场调研报告。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采购人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采购合同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或评标期间, 参加投标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予废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认真核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充分征询评审专家意见,确保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将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项目开始后,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和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采购人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既可以中止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根据需求的紧急情况,提出申请并经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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