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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山洞盗采钟乳石 不想被罚九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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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马山县的蓝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到野外的一个山洞里去采集一块钟乳石,不但被县国土部门没收了采集得来的钟乳石,还被罚了9.5万元。越想越不服气的蓝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年2月20日,马山法院对这一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7年2月,蓝某在装修自己的新房子时,想用一些奇石来作装饰,于是带上工具,到当地民兴村古记屯刁王山的“蟒蛇洞”内寻找奇石,并采集到了一块形似“龙”的钟乳石。
当年2月13日,马山县国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天便组织有关执法人员来到蓝某家执法,责令其停止采集。随后,国土部门于2007年8月3日对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采集出来的钟乳石予以没收,并处罚款9.5万元。
蓝某认为,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所附列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钟乳石并未列入矿产资源(矿产品)的范围,自己采集钟乳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采集矿产的范畴,县国土部门对他的处罚是错误的。同年12月11日,他向马山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国家地质矿产部于1997年4月4日作出的《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岩溶洞穴钟乳石就其成因和物质成分来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定义,开采钟乳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中有关开采石灰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钟乳石属矿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开采。
法院认为,蓝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山洞内采集钟乳石,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遂判决维持马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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