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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矿产资源规划(2001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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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规划实施和保证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运用法律、行政、科技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要将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依法审查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并依法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及时了解《规划》的执行情况,督促各阶段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二、加强矿政法制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保护意识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的自觉性。要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实施的强制性,将矿产资源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执法检查,强化对矿业活动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进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法制环境,依法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新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 按照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找矿谁受益,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多渠道、多方位的勘查、开发投资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提高全县的地质工作程度。要制定优惠政策,扩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导外商、东部较发达地区的投资商到我县投资进行商业性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进一步疏通矿业融资渠道,积极培育和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形成国家投资与市场融资相结合的矿业投融资体制。 四、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以市场为导向,以矿山企业为主体,同国内外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合作,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综合研究,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科工贸”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体制。大力引进、推广运用地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快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技术进步。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施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解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中的技术难题。 五、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领导和协调,把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纳入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的阶段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本部门领导业绩的重要指标。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经济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保证措施,打破行业垄断、部门的保护和地区封锁,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转让等方式,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和符合我县实际的矿业权价格体系,促进矿业权市场发展,建立公平、公开、公正、良好稳定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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