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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矿产资源规划(2001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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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勘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地形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防治次生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加强对矿山“三废”排放的治理及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做好生态矿业示范区建设。 一、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勘查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矿山设计和基建阶段要分别进行环境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三废”达标排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制度。 禁止在方城大寺森林公园等重要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以及燕山水库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建成后所圈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许—平—南高速公路、省道及南水北调工程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二、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关闭。 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采矿活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与防治,避免或减少矿山诱发的地质灾害。严格对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方案完成情况的验收,提高环境恢复水平。 探索新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投资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矿山企业实行不同的扶持政策。对目前正处于生产阶段的矿山,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以自身投入为主,国家资金鼓励性投入为辅;对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处于开发后期阶段、经济效益较差的国有矿山企业,采取政府补贴和企业分担的资金投入形式;历史上废弃、已闭坑、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可供开发用地的可采取拍卖方式,由开发者投入治理。鼓励支持有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环保意识较强的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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