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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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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房屋质量监督 灾后重建 2008-10-1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571号

各灾区(市)县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工作,加强灾后重建农村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村镇居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6号)文件精神及《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以下简称“控制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5.12汶川地震灾后村镇居民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过程中所建房屋(以下简称“灾后建房“)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于灾后村镇居民统规自建和原址重建在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称为限额以上工程;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四条 限额以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属各质量监督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产权。

  (三)村镇居民的统规统建房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方在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开工备案,经审查符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国土要求,并使用不低于“控制要点“规定的最低抗震技术标准的施工图纸后方可开工。

  (三)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建设方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同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的专业施工人员或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组织施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重点把好地基验槽、基础与主体、楼(屋)盖板、建筑材料四个环节的施工质量关;施工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控制要点“规定的最低抗震技术标准;检查后应及时填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乡镇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灾后建房存在随意变更承重结构、降低抗震措施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对质量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拆除返工,直到符合要求。

  第八条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灾后建房工程质量进行巡回检查与督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督查单位整改。对贯彻执行上级建设部门督查意见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乡镇,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村镇居民有权对灾后建房的质量进行投诉。当建设、施工方之间产生房屋建设质量纠纷时,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方式,及时、就地依法妥善解决质量投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检查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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