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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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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理体系 1.本规划目标纳入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2.各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市地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划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3.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强领导依法管理 1.进一步贯彻《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面确立法治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建立起一套中央要求的“严而又严的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治矿和依法办矿。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全力搞好监督,严格采矿权申请、严格矿山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把准入关;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禁在规划禁采区内新建矿山。在规划禁采区外,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采矿申请的受理,地矿管理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举行听证会。 4.切实履行国家赋予地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制定规章制度、组织规划实施和产业政策制定上来。当前,各县(市)要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矿山宕面复绿制度、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和“三率”达标制度。 (三)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运行机制 1.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努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坚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建立和搞活二级市场,通过公开出让、拍卖招标、租赁、兼并、破产等方式,建立采矿权的正常流转机制,使矿产资源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得到优化配置。 随着矿业权属制度的改革深化,矿业权市场的培育日显重要。应积极创办市级矿业资产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以利矿业权、矿产品流通市场的运作和发展。 2.采用企业联合、联营、兼并等多种方式,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资产重组,实现规模经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按照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用经济和法律、行政手段淘汰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市场竞争力弱、环境污染严重的作坊式小矿山和小企业。 (四)实施“科教兴矿”战略 1.重视以制度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逐步建立企业为主,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相结合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学科的矿产开发应用研究,强化我市矿业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构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开放型技术创新模式。重点是加强膨润土、重质碳酸钙、白云岩等矿产深加工技术的全球动态跟踪;加强产学研结合,搞好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3.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点培养和引进高素质、高学历的技术型、管理型和复合型人才,并给这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以构筑现代化企业的人才结构;加强矿政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鼓励自学成才,提高矿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矿业基础性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勘查 1.随着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体运行机制的确立,市和各县(市)应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在我市的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和基础地质调查等公益性地调工作,同时,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质特别是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调查和整治。积极利用省矿业投融资机制和出台的有关专项政策,开展商业性的矿产资源勘查。 2.对规划开发基地内,矿产储量保证程度低或资源不明朗的,要有计划地开展勘查工作,探求储量,为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3.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萤石等现有老矿山,矿山企业要自筹资金加大外围找矿和“探边摸底”的力度,以求增加矿区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4.我市现存在的未作过勘查,储量不明的矿山,要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尽快补做地质简测和储量计算工作。保证矿山建设开发有据、有效,促进矿山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确保矿业发展与环境优良双赢 1.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环境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各县(市)地矿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依法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新矿山的建设设计和老矿山的扩建改造设计阶段,要依法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危险性评估,严格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矿山生产阶段要规范采选活动,强化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矿山开发晚期,矿山企业要主动做好矿坑废水、废渣等污染源妥善处理,矿山申请闭坑,必须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并经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准予闭坑。 3.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采矿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所有矿山,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开采,凡是不规范开采的矿山,都要进行改造,露天采场力争基本实现采剥作业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严禁土法冶炼金、银和硫磺。 4.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诱发的土地退化、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力争使矿山地质灾害在近期内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七)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市民众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增强各类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普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加深全民对我国、我省、我市矿情的认识,形成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加强对“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和贯彻,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念、环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将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观念纳入全民的自觉行动之中。 七.附则 本《规划》由《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金华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总表》等4个附表和《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组成。 本《规划》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核、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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