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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进口和出口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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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和出口的一般规则
2.1、除另有规定外,允许自由进行进出口贸易 除受到现行的其它法律条文或政策规定约束外,进出口贸易应自由往来。进出口有关政策详细规定,按照ITC(HS)中指定的方式,由对外贸易部部长公布通知,并随时进行修订。
2.2、遵守法律规定 进出口商应遵守《1992年对外贸易(发展和规则)法》、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和法令、颁发给其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文件中的条款以及现行的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进口的商品也应服从约束国内商品生产的国内法律、规则、法令、规范、技术标准、环境与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
政策的解释
一旦在解释本政策中的条款、关于ITC(HS)、手册(1)或手册(2)中某类条款时出现了任何问题或异议,应将其提交外贸部长,由其做出决定,且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对于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出具是否符合本政策规定或这些文件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产生问题或异议,也应提交外贸部长审理,其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程序
为有效地执行本政策项下的规定以及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则和法令,外贸部长对于一些贸易案例或某几类贸易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进出口商及许可证发放机构和其他权力机构遵照执行。该法律程序刊登于手册(1)、手册(2)和ITC(HS)中或者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将以同样方式随时修订。
手册(1)是进出口政策的补充文件,其中包括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细则。根据本政策项下各项条文可获取的优惠条件在手册(1)中均有阐述。
免除政策及法律程序的约束
当申请人有证据说明,本政策或法律程序的有关规定由于实行有困难或条件过于苛刻,对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则可向对外贸易部长递交其认为有必要免除本政策或法律程序中有关条文约束的申请。如部长认为合理而且适当,将下达指令或批准免除约束的申请。在免除任何个人、阶层或某行业领域本法或法律程序中有关规定的约束时,外贸部长将从公众利益出发,另外规定其认为适当的附加条件。如果免除约束的申请涉及到本法/法律程序的第4章(不包括有关玉石与珠宝条款)的有关规定,则该申请只能在咨询了ALC后予以考虑。而除第4章外,对其他规定免除约束的申请只有在咨询了政策免除委员会后予以考虑。
限制贸易规则
外贸部长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采取或强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维护公共道德不受玷污;
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生理健康;
保证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不受侵害,并防止欺诈行为;
防止利用在监犯人作为非法劳动力;
保护国有的珍贵艺术文物、历史文物、考古文物;
保留稀有资源和自然资源;
禁止有关核原料或自生资源的贸易,并且
禁止有关武器、军火物资及战争物资的贸易。
限制贸易的商品
在ITC(HS)项下限制贸易的商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按照发放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或公告中的规定进行。
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的条款
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应规定其有效期,并应包含经许可证发放机构规定的以下条款:
(a)商品的数量、规格和价值;
(b)最终用户条款;
(c)出口方责任;
(d)可获利润;以及
(e)最低出口价格。
申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不属公民权利
任何人不得将申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视为一种应有权利,外贸部长或许可证发放机关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及依照本法制定的规则和法令,拒绝发放或续发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
罚金
如果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持有人违反了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的有关条件或未履行出口方责任,则该持有人应依照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和法令或现行的其他政策及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义务
国有企业贸易
根据ITC(HS)中的有关规定,国有贸易企业经营的商品,在由该国有贸易企业进出口时享有独有的或特有的优惠待遇。但外贸部长仍有权将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发放给进出口这些商品的其他人。
尽管这些商品在进出口时被授予了独有或特有的优惠待遇,该国有贸易企业在经营时仍应完全从商业角度考虑其涉及进出口的采购或销售,即要考虑价格、数量、适用性、可销售性、运输或有关采购和销售的其他条件。根据国际惯例,这些企业应非歧视地对其他国家的企业提供适当的机会,以使其在该企业的销售及购买活动中能够参与竞争。
进出口商代码
如果没有进出口商品代码(IEC),任何进出口商无权进行进出口贸易,除非经特别授权免除约束。进出口商品代码由主管部门根据手册(1)中的法律程序进行规定,经申请后予以颁发。
与邻国的贸易
外贸部长将随时发出指令或按要求制订计划,以便促进和加强与邻国的经济贸易关系。
过境运输工具
经由印度从印度邻国发出或进入该国的商品运输,应根据印度与该邻国之间的双边协定进行规范。
根据债务偿还协议与俄罗斯之间的贸易
根据债务偿还协议,外贸部长将根据要求以及本法的有关规定,随时发布指令或制定方案,以便与俄罗斯开展贸易,任何不符合该指令或方案的贸易不适用本条款。
最终用户条件
任何人从事资本商品、原材料、机电组件、消费品、备件、零件、附件、仪器等其他商品的进口贸易,不受限制。但如果该进口商品需要办理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时,则只有在许可证发放机构特别规定了最终用户条件后,最终用户可独家进口该商品。
旧货
所有旧货都限制进口。可进口的旧货必须依照本法、ITC(HS)、手册(1)、公告或对其颁发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中的规定进行贸易。
样品进口
样品进口应根据手册(1)中的规定执行。
礼品进口
只有当该礼品属于依照本法其他规定允许自由进口的商品时,允许进口该礼品。在其他情况下,外贸部长应要求其提供海关清关许可证(CCP)
旅客携带行李
善意持有的日用商品及私人财物允许作为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入境。上述本法项下可进口物品的样品,也可做为乘客携带的行李的一部分入境,而不需要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出口商自国外入境时,也允许其携带用于出口的图纸、样图、标签、价签、纽扣、带子、装饰花边、装饰品,作为乘客携带行李的一部分入境,并不需要其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
以出口为目的所做的进口
为满足出口需要而进口的不论新旧资本货物、设备、部件、零件、附件以及包装出口商品的包装箱,经向海关作出合法承诺或出具银行担保后,不需要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允许其进口。
在境外维修的物品再进口
不论进口的还是本国生产的资本货物、设备、部件、零件和附件,均可发往境外进行维修、测试、改善质量、技术升级或标准化,并不需要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可重新进口。
在国外项目中已使用的商品的进口
在国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包商不需要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即可进口包括资本货物在内的,至少已使用一年的旧商品。
远海销售
以进口到印度为目的的在远海的商品销售,应根据本政策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来进行。
租赁融资项下的进口
在租赁融资项下的新资本货物的进口,不需要许可证发放机构出具许可批准书即可进行。
商品清关
已提前进口的/发运的/抵达的但未清关的货物,可根据随后签发的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予以清关。
出具承诺书和银行担保书
不论是否免除进口关税或另有专门规定,进口商应以规定的方式,在商品通关时向海关出示承诺书或银行担保书。对于本国生产的商品,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持有人在提供由本国供应商/指定代理商出具的原材料产地证明前,应向许可证发放机构出具承诺书或银行担保书。
用于进口物资的私有或公有保税仓库
根据税务部公告中有关条款规定,私有或公共保税仓库可以设立于国内关税区域内。任何人在进口除了禁止进口的商品、武器、军火物资、危险的废弃物资和化学物资之外的其他商品时,可将其储存在这些私有或公共保税仓库内。根据需要,这些商品可随时依据本法项下的规定,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后,予以结关以用于家用消费。上述商品结关时需付相应关税。如在一年内或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该商品未结关用于家用消费,则进口商应将其重新出口。
自由出口的商品
除了ITC(HS)规定的或本法其他条文规定的或现行的其它法律规定的商品范畴外,其他所有商品的出口贸易不受限制。外贸部长将通过公告对上述未列入ITC(HS)中的商品的有关条款做出规定,以使其不需要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即可出口。
样品出口
样品出口有关规定在手册(1)加以阐述。
旅客行李出境
善意持有人携带的行李,如其随身携带可随旅客同时出境或者未随旅客同时出境,则在旅客从印度出境前或出境后一年内办理出境手续。但是,ITC(HS)中列出的受到限制的商品,除食用品外,出境时应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
礼品出口
包括价值不超过1,00,000卢比的食用品的某些商品,在一个许可证年中,可作为礼品出口。但是,ITC(HS)中提到的限制出口的商品,除食用品外,不允许在未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情况下,作为礼品出口。
备件的出口
不论本国生产的或是进口的,属于生产厂的、设备的、机械的、汽车的或其他商品在维修担保书中规定的备件,可随主要机器同时出口,或如在其后出口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并且出口订价应在该备件FOB价格的基础上加价7.5%。
第三方出口
根据本政策规定,允许第9.56部分定义的第三方商品出口。
进口商品的出口
根据本政策进口的商品,如其不属于ITC(HS)中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则不必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可以以同样或接近于相同的方式出口。以自由兑换货币付汇的进口商品,允许其出口时以自由兑换货币收汇。
包括ITC(HS)中限制进出口(除了禁止贸易的商品之外)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进口时可向海关申请货物保税书,以便将其再出口时不必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并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结汇。
更换商品的出口
已出口的商品或备件被发现存在缺陷、已经损坏或不适于使用,可由出口商予以免费更换,并且如该商品不属于ITC(HS)限制贸易的商品,海关应允许此类商品通关。
维修商品的出口
已出口的商品或备件被发现存在缺陷、已经损坏或不适于使用,可将其进口以便维修后重新出口。这类商品依照为此项用途发布的海关通告,不必出具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应允许其通关。
用于出口商品的私有保税仓库
专门用于出口商品的私有保税仓库,根据税务部发布的公告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设立在国内关税区内。这些保税仓库有资格从国内生产商购买商品免予缴纳关税。此类由国内生产商销售给公告中指明的保税仓库的商品,应作为一般出口贸易商品以自由外汇来支付货款。
出口合同使用的货币
出口合同和发票中应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交易商品价值。出口收入的结汇也应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货款议付通过亚洲清算联盟(ACU)来执行的合同中,货币应使用亚洲清算联盟的美元(ACU Dollar)。中央政府对某些适当的出口放宽本条款的限制。出口合同和发票也可使用印度卢比以弥补其在进出口银行/中央政府的贷款限额。
实现出口收入
如果出口商未能在印度储备银行指定期限内收回出口货款,则该出口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在不违背合同义务或罚金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本法规定或根据本法规定制定的其他规则与法令,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2.42.1、有关于出口商品的自由运转,不允许查封出口商品库存 任何机构不得查封出口商品库存而影响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转和交货期。在例外情况下,有关机构可在具备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查封库存,但查封不得超过7天。
2.43、出口促进委员会 出口促进委员会的基本宗旨即促进和发展本国的出口贸易。每个委员会都有责任促进一定类别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贸易发展。委员会的清单和其主要职能刊登在手册(1)中。
2.44、登记会员证书 申请
(i)领取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批准书的(除ITC(HS)中列出的限制贸易商品外),或
(ii)根据本法请求任何其他优惠待遇或减让的贸易商,除了根据本法规定予以免除的外,
应提供由主管机构按照手册(1)中指定程序颁发的登记会员证书(RC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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