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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监管思维下的传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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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当中国商务部代表在WTO协议中承诺三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限制,并及时制订执行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起,政府就必须得负责起对于中国直销的监管,而商务部注定是监管队伍中一个重要的角色。此后,中国称合法的传销叫“直销”,非法传销叫“传销”。“传销”成为相关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随着直销立法时间的逼近,商务部2004年9月牵头在厦门召开了“直销立法座谈会”,当时有22家企业出席会议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而后,在确定直销单层次,禁止多层次和团队计酬的监管思路下,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发放直销牌照就成为商务部的一项重要的监管权限。起草《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和给转型企业设定“生死大限”,商务部的一系列动作主要表现了在直销监管中它主要起的是审批和监督作用。 就在直销法准备出台前后,安利等企业采取“店铺加推销员”转型经营的同时,未进入中国的莱科萨斯、立新世纪等外资直销企业纷纷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非法销售产品,一些企业也开展以名为“网络连锁经营”、“全球远程教育”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以及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一些非法人员也加入其中,“老鼠会”此时也活动猖獗。这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工商部门全国大力进行打击,《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后又依法对此坚决取缔。 从全国打击传销综合情况来看,相关监管部门比较大的治理行动先后进行了三次:2005年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生效前后的清理整肃行动、2006年7月工商机关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传销的“鲁剑行动”、2006年10月开始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持续到2007年7月)。这几次行动都是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也查获了很多传销大案要案。“但执法思路有问题,打击团队计酬没有必要再分为双轨和级差等多种情况。”一位熟悉传销执法但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法律人士说,由于执法对象(传销企业)不好监测、执法经验不足,“没有一个执法机构对问题企业进行深度调查,所以最后出来的结果大多是‘经销商个人行为’,即打的是个人,企业没有责任。” “拿牌企业也不是没有问题”,这方面政府显然没有“下手”。为了做好对拿牌直销企业的规范监管工作,只是国家工商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直销企业变更登记、直销员招募培训、退换货制度、计酬、信息批露和报备等方面提出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监督直销企业规范、合法经营。 2006年7月12日新成立的直销监管局,编制隶属于国家工商总局,虽说“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要案件”,但其职能也只是“指导本系统直销业监管和打击传销工作”,这对于中国“多龙治水”格局下的传(直)销监管似乎还欠些“火候”。这就使得“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这一政府部门主要监管思路下的操作性不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稳定和社会和谐”。 博弈中的监管收放术 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还不停地宣传、加大打击力度。但中国政府与非法传销的对立关系,无意中形成了“你进我退”的博弈战争。 为什么一直以来传销屡打不绝?调查其中的原因记者发现,除了取证难以外,有些企业的“免疫力”很强,公关也很强,它们甚至是“越打越隐蔽”。还有一点,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让“打击传销”只停留在国家意志层面,操作执行不太现实,即使“打”力度也不够。这就使得“中国政府的直(传)销监管任重道远”。“工商部门与这些地方企业相当熟识,办事官员不可能站在一线去依法‘办理’企业,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广西某市一位商务系统人员在电话里对记者说。 对于传销活动猖獗的广西来宾、广东清远、安徽阜阳、云南曲靖等地,记者了解到,十多万传销者在当地的消费,对当地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能拉动餐饮业、房产业、租赁业及其它相关服务业的,同时也分解了当地强大的就业压力,为此,地方不愿看到几十万传销者从这块土地上消失,于是,地方打传办就成了传销者的“保护伞”,传销成为当地政府割舍不了的财政“鸡肋”。中国政府监管思维下的传销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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