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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乱排石浆农民土地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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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村一家石材加工厂负责人王某,因排放石浆造成土地污染,被李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院近日判决其在10日内将其所排放的石浆予以清除。 原告李某承包了村里一块土地用于耕种,与石材加工厂的排放石浆地相邻,如果石材加工厂排放石浆后不及时清理,淤积的石浆就很容易流入李某的承包地中。2006年7月的一天,石材加工厂排放石浆后没有及时进行清理,淤积的废石浆在下雨时流入了李某的承包地内,导致承包地里满是石浆,无法进行耕种,给李某带来一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石材加工厂排放石浆,因未及时清理致下雨时流入李某的承包地内,对承包地的土质造成污染,已经构成侵权,王某也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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