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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节能标准不达标工程将不能办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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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海南省建设厅出台了《海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方案》,确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达不到设计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方案》提出,省直机关和各市、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原则上采用节能灯具。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如太阳能空调)。
《方案》确定,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其中海口、三亚、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等8个市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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