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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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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投资法 2007-9-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投资

1. 以获利为目的在格境内投资或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形式的物质、精神财富和权利都可视为投资。

2. 上述财富或权力包括:
a)资金、份额、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
b)动产和不动产—土堤、房屋、设施、设备和其它物质财富;
c)土地或其它自然资源(包括租赁)的使用权、专利权、许可、经验和其他精神财富;
d) 法律承认的其他物质和精神才富即权利。

第2条 投资活动的主体(投资者)和客体

1. 在格鲁吉亚进行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国际组织都可被视为投资者。

2. 外国投资者是指:
a)外国公民;
b)无国籍并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人士;
c)长期居住在国外的格鲁吉亚公民;
d)在国外注册的法人。

3.外资份额不少于25%的企业享受外商待遇。

4.本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格鲁吉亚可以对任何所有制形式的项目进行投资,对本法第9和第12条中列出的项目投资只有在获得相应的特批或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3条 投资者的权利

1.对外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时所给予的权利和保障不得少于格鲁吉亚自然人和法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保障。

2.投资者有权在格鲁吉亚境内的任何银行开立任何币种的活期账户和其它账户。

3.投资者有权从格境内外银行和金融机构、自然人和法人取得贷款。

4.投资者有权持有股票、债券和其它有价证券,以及格国内外的财产。

5.外国投资者在支付各种税收和按规定缴纳手续费以后有权把投资利润所得和其它资金按市场汇率在格鲁吉亚银行机构兑换后转到国外,数量不限。

上述资金包括:
a)任何外商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b)任何利润或股息以及在全部或部分出售或清理外商投资后剩余的资金;
c)契约中规定的费用,其中包括应偿还的债务;
d)财产使用权的税收,这种税最早曾被作为使用他人财产(其中包括自然资源、著作权、专利)的部分收入,以及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6.外商有权将自己的私有财产运往国外。

7.本条第5款规定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发生破产、犯罪或不履行公民职责的情况要诉诸法院。

第4条 投资者的义务

投资商必须按照格鲁吉亚现行的法律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法规。

第三章 投资的促进和注册

第4条 投资的促进

负责制定与完成国家计划有关的促进投资活动的国家政策部门是格鲁吉亚经济部和有关的几个部委。

第5条 外商投资的注册

1. 金额在10万美元和1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实物)的,外商应在其注入资金的60天内到格经济、工业和贸易部所属投资局进行注册。如不注册,外商就会被禁止从事投资活动。注册的目的在于对在格进行投资活动的资料进行统一集中统计。

2. 外国投资商应每年一次(年底前)向外商投资局提供其追加投资信息。

3. 注册时外国投资商应提供下列文件:
a)投资项目全称;投资活动主要方向简述;
b)有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投资金额证明文件;
d)专门的批准书,其中包括本法第9和第12条规定的许可证。

4.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文件外,外商投资局无权要求投资商提供任何其他文件。

5.格经济工业贸易部所属外商投资局应在外商提交注册申请的5日内对外资进行注册。如果该局在上述期限内没有研究注册问题,有关外资就被视为已经注册并产生法律效力。

6.如外商不能满足本法第9条第1和第2款的要求,将被拒绝注册。

7.如注册被拒绝,可按本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上诉。

第四章 保护投资的保障

第6条 投资的不可侵犯

1. 投资受格现行法规的完全和无条件的保护;

2. 只有经格法院的裁决或某些机构的决定才可以取消外商投资权,并给外商某些赔偿。

3. 如对没收投资的决定或赔偿的条件不服,可向法院上诉。如投资商为外商,争议的解决要按照本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7条 对被剥夺外资的赔偿

1. 对投资商的赔偿数额应符合外资被剥夺时的外资当时的市场价;

2. 赔偿不应有任何障碍,赔偿还应包括外商在从外资被剥夺时起到支付赔偿金时止这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3. 外国投资商有权在格银行机构按市场价格兑换所赔偿的金额并自由转往国外。

第8条 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

1. 禁止投资的领域由格总统提出,议会批准;

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获得有关许可外商无权在下列领域投资:
a)生产和销售武器弹药;
b)生产和销售需受专业检查的药物;
c)使用木材资源和矿藏;
d)开办赌场和其它(刺激性)娱乐场所,如游戏和抽彩;
e)议会业务;
f)保险业务;
g)向大众发行有价证券;
h)无线通讯服务和建立无线电台;
i)其它格法律不允许的经营活动。

第10条 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退休保证金

1. 投资商有权根据格现行法律雇用外国雇员。不长期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雇员)有权在支付各种税收和手续费之后的任何时候自由地将所得收入带往国外。

2. 外资企业不能对入选活人名作企业领导工作的格鲁吉亚人有某种数量的限制。

3. 法律关于工作人员支付社会保险金和退休保证金的义务不涉及不长期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外国工作人员。

第11条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税收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条件由格税法规定。

第12条 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产权的获得

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产权的获得以及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由以下法律规定:

“种植用地所有权法”,“种植用地租赁法”,“向外国政府和公司提供租赁程序法”,“矿产法”和其它法律条例。

第13条 实施投资的法律规范

在本法生效之前根据现行法律已经取得外商投资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1995年6月30日颁发的“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从获得许可的日期5年内继续保留优惠,优惠的范围按许可批准的内容执行。

第14条 在战争状态下和武装冲突期间对投资的保护

对在战争状态下和武装冲突期间遭受损失的外商所进行的赔偿不得低于对本国投资者的赔偿。

第15条 法律变化时的保障

1.如果新的法令使本法规定的投资条件恶化,则新法在生效后的10年内不会影响现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根据新法令生效前的法律进行投资活动。

2.如将来法律改变,本法中第7、8、14和16条不会改变。

第16条 纠纷的解决和仲裁

1. 外商和格企业间的纠纷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协商或在格法院解决;

2. 外商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如果该机关所作出决议的程序双方并无协议规定,要由格法院或“国际解决投资争议中心”解决。如果争议不提交该中心,外商有权请求该中心的研究所或任何一个(符合联合国国际上是权利委员会国际仲裁条约规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3. 本条第2款中提及的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的,不得再上诉。国家保证仲裁决议的执行。

格鲁吉亚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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