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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出台防治工程建设腐败行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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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近日,我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根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实际,着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
《规定》强调对工程承发包的管理。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桩基、装饰、装修、监理,建设、设备的采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按规定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严加控制。
《规定》注重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纪委、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发改局)、交通局、水务局、监察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委(发改局)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情况。
《规定》规范对企业(企业法人)信誉的管理,建立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对有行贿行为的投标人,由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在全市的投标资格。凡有行贿行为的人员不得在全市重新注册与工程有关的公司。并重申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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