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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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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信用证 2007-8-6

 
第十八条 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条款
  a.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另几家银行的服务,是代申请人办理的,费用由申请承付,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是银行主动选择其它银行办理业务,它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对此银行亦不负责。
  c.
  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均由发出指示的一方承担。
  Ⅱ.当信用证规定上述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又未能收回时,亦不能免除最终仍由指示方支付此类费用的责任。
  d.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 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a.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 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

  b.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c.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据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d.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 其它方承担,则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取。如未支取,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D、单据

  第二十条 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
  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用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 任何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如信用证中含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且单据又非由受益人出具者,银行将予接 受。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 据:

  Ⅰ.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

  Ⅱ.复写;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处理。

  c.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Ⅱ.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 有相反的指示者除外。

  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含有要求证实单据、使单据生效、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 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第二十一条 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情况。
  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 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第二十二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这些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二十三条 海洋运输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Ⅱ.提单上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

  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指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指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 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指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当提单上含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 已装船的日期外,还应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 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还适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定的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可能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及
  Ⅳ.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否则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Ⅱ.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Ⅱ.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具 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 运日期。

  如非转让海运单含有“预期船”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 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外,还应包括载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果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货物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中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装货船只 的名称与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适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可能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运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或卸货港,



  Ⅳ.开立全套正本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非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非转让海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除非信用证上有禁止转运的条款,否则,只要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列非转让海运单: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非转让海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驳船运输,并且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Ⅱ.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者。

  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约提单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含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



  Ⅱ.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 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的,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Ⅳ.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 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式运输单据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即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不论 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 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 实的,



  Ⅱ.注明货物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输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 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 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输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 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 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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