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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起走私石材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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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厦门市第一起走私石材案件进行宣判。陈惠珍、李鹏飞、程军三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年和七年,并处巨额罚金。
2004年以来,陈惠珍与台湾人王某合伙以少报多进的方式,先后委托厦门翰元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中海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千汇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印度产的“英国棕”、“红棕”花岗岩等荒料石共计7票,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9.016万元,上述荒料石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51万余元。
2005年7月份以来,李鹏飞、陈惠珍、程军等人以“少报多进”的方式,先后委托厦门翰元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中海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贝尔松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市普新石业有限公司进行代理,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共计13票的印度产“黑金沙”花岗岩荒料石,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029562元,上述荒料石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8万余元。
厦门首起走私石材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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