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发包采矿权被判无效
|
|
|
未经批准即擅自将大理石矿的开采权发包给他人。3月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王道龙与被告肖尚义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同时判决被告肖尚义将争议矿口返还给原告。
2005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将采矿权属于泾县九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原告王道龙开采的九华矿业露采部第四开采范围内的矿口承包给被告肖尚义,承包期为6年,承包金额为每年7万元。2006年6月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年运输费用3万元。此后,因承包费用的给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不相一致,经法官释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变更了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争议矿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采矿权作为特定的用益特权,其转让、承包等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原告王道龙将由其开采的、采矿权属九华矿业的矿口承包给被告开采,显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取得的财产亦应返还,故作出上述判决。(戴后 唐俊)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发包采矿权被判无效 |
|
|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发包采矿权被判无效 |
【打印本页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