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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须严守安全生产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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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矿山企业可以说是事故频发,在我们烟台,煤矿企业可能为数不多,但是像金矿等等的还是比较多的。在2月28日的安监局嘉宾访谈中,副调研员郑文光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等问题向广大网民作了说明:
2006年5月,省安监局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地市安监部门行使。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程序:到当地安监部门领取有关的表格(也可以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填写好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后,提交到你所在的县市区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对矿山企业的基础管理资料和生产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发证或不发证的结论。详细程序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咨询。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开采规模。去年以来国家、省、市在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资源整合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建筑用石料最低开采规模为2万立方米/年、饰面石材为1万立方米/年、水泥用灰岩为15万吨/年等,低于规定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将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三同时”手续必须齐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持有完备的矿山开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露天矿山,还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是矿山基建工期。地下矿山的基建期一般为2—3年,露天采石矿山的基建期一般为1—3个月,基建期间需要用爆破物品的可以持安监部门的开采设计批复意见办理。基建工程结束后,矿山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须严守安全生产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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