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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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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政府采购
郴财采〔2007〕24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07]19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确定了《郴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郴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 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和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千元,但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护坡等)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万元,但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目录 纳入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所有交通工具;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等;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大宗办公消耗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建筑装饰材料; (9)变配电设备; (10)救灾物资; (11)防汛抗旱物资; (12)教科书、图书。 2、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2)绿化、美化、亮化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网络租赁;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类采购项目: 农用物资、农用机械设备、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市政建设、公务服装、项目咨询及部分确定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通用类采购项目中没有包含,而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协议供货限额标准 协议供货货物类限额标准:单个品目或同一批次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在10万元以内。公务用车同品牌、同型号在2台以下,合计金额在50万元以内。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通用项目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五、相关说明 (一)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及中标的协议供货商或定点采购单位采购。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六)县(市、区)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的实施由同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 (七)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对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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