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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山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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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激励政策
第一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类企业,从投产开始,前三年缴纳的形成区可用财力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缴纳的形成区可用财力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50%奖励,奖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二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者,从投产开始,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由区财政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如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其缴纳的增值税由区财政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40%奖励。
第三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三产类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享受第一条政策;形成区可用财力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
第四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在按上述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满以后的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由区财政再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建筑、装饰、安装、房地产、交通运输等特殊行业,年形成区可用财力1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奖励,后二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奖励。
第六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其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扣除已奖部分)首次达50万元/年以上者,由区财政按其当年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的10%奖励;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扣除已奖部分)首次达100万元/年以上者,由区财政按其当年纳税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的15%奖励,其奖励对象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凡来我区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销售农产品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或形成区可用财力在15万元以上的,分别享受第一条至第六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在我区登记注册、纳税,核算地在我区,在区外生产经营的挂靠和联营企业,分别享受第一条至第六条优惠政策(联营企业中原区属企业的存量部分除外)。
第九条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期满的规模内企业(含老企业),完成年初区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在足额纳税和年度税收连续递增的情况下,对形成区可用财力超上年基数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凡商贸(服务)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人数30%以上,并已签定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如达不到30%的,可按下列比例予以减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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