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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工业旅游营销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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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说,看一个品牌是不是适合做奥运,至少要基于奥运的三大价值上去斟酌: 首先是奥运传播的经济性。从传播受众和投入资源看,奥运是品牌投入最有效和效率最高的平台,更适合一些国际品牌的传播。因为这些品牌是全球销售,销量越大、覆盖越广,就更有传播的经济价值。像可口可乐、阿迪达斯、三星这样的国际品牌,在这方面就有很强的优势。而国内品牌即使是大品牌,奥运传播的经济性都相对较弱。 当然,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注定是中国老百姓们最关注的体育盛事,本土的品牌也就具备了很大传播利用价值。这正是北京奥运会成为中国品牌竞相争夺赞助的原因,类似伊利和蒙牛、青岛啤酒和燕京啤酒的争夺并不鲜见。但不管是什么品牌,都需要从投入和产出的有效性上,去评判赞助奥运的意义。对于那些销量不大、全国覆盖不够的品牌,奥运这班车并不是它们的最佳选择。 其次是考量与奥运精神价值的融合。任何品牌的价值再大也无法同奥运的精神价值相比,因此,赞助奥运的目的主要是把奥运的精神价值通过赞助“移植”到品牌上来,在奥运面前,任何品牌都是要依附奥运的价值。所以要认真分析品牌移植奥运精神价值的可能性,奥运的精神包含了“更快、更高、更强”和“重在参与”等很多精神层面的价值,如果在品牌价值和理念上跟奥运精神难以融合,或者无法通过奥运精神价值的影响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那么赞助奥运就是一个值得推敲的事情。 最后要考量奥运对品牌消费的推动作用。奥运会是一个大众参与的活动,赛场内和赛场外都是品牌实现销售的绝好机会。品牌赞助奥运最佳的组合是品牌的奥运传播与产品销售的同步推进。这方面食品、饮料、电子产品、通信、零售等都是有很强的优势的。相对来说,一些产业就不是特别适合,垄断行业尤其不适合。如中国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等,基本是出于社会和国家公益角度去赞助奥运,商业价值因为其较强的垄断性微乎其微。
奥运营销,思路决定出路 把传播奥运精神作为品牌的公民责任。赞助奥运会,就有了比其它品牌更大的传播奥运的责任,因为排他性获得了奥运会的很多权益,可以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品牌不能单单考虑商业价值,还要考虑奥运赋予的使命。一些品牌在赞助奥运后,忽视对奥运会的宣传,忽略对奥运精神的传播,这都是对奥运赞助商权益的一个误解。 充分利用奥运的资源。奥运赞助商的争夺,高额的奥运赞助门槛,其背后是奥运价值的最大化和排他性条款造成的稀缺。搭上奥运车的品牌一定要珍惜这一资源,而不是简单利用。现在,有的赞助商只是在广告和产品上把奥运的标志打上去,缺少全面利用奥运资源的营销方案,这都是急需解决的。 致力于提升品牌的商业价值。大家都知道,品牌的价值来自于消费者的忠诚。在奥运营销上,企业总是把品牌价值提升作为赞助的主要目的。如果说支持奥运是赞助商品牌公民责任的话,支持品牌价值增长就是企业当之无愧的商业责任。因此在奥运营销上,一定是要把商业价值极大的发挥出来,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把品牌同奥运、品牌同消费者、奥运同消费者的沟通作为重点研究的课题。通过奥运赞助,找到与消费群沟通的平台,提高消费群的忠诚度,实现品牌价值的飞跃。
排除奥运暗礁,机遇与挑战并存 有了正确的奥运赞助思路,品牌就有了借助奥运腾飞的翅膀。但做好奥运营销还不是这么简单,很多制约因素仍需要克服: 首先是赞助商众多,媒体声音繁杂。北京2008奥运会除全球TOP外,还有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赞助奥运的都是全球品牌和国内数一数二的品牌,它们具备了从宣传角度看大致相当的奥运权益。但很多品牌的消费群体是重合的,媒体传播载体也重合。当一个消费者从不同的媒体上得到不同的赞助商信息时,其奥运价值传递信息会出现严重的重合和混淆。 其次是中国品牌在奥运营销上能力和经验欠缺。这一点从赞助商现在的表现就一目了然。缺乏完整奥运营销策略和计划暂且不提,单看央视的广告就有5家以上的品牌借用“梦想”的口号。这种简单与“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去嫁接的方法很值得探讨。还有的赞助商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在拥有了最大价值的奥运权益后,声势浩大地搞起了“体育营销”,耗巨资赞助某某赛、某某杯,做起了怀揣金饭碗讨饭、捡芝麻漏西瓜的事情。 三是品牌缺乏创新的奥运营销手段。现在,很多国内赞助商都推出了电视广告,基本上是采用“奥运明星+运动+产品”的老套路,不仅雷同,也缺乏创意,即难以表达奥运赞助的信息,也忽视了品牌和消费者的价值。在这点上做得比较优秀的是GE和UPS,国内的伊利虽说有些争议,但也有一点突破。电视广告如此,其营销手段的创新就很难谈到了。因而,奥运营销总体状况还是令人担忧的。 四是面临奥运拦截、奥运埋伏等营销手段的冲击。赞助商毕竟是少数,又具备排他性,这就驱动了众多非奥运赞助商在不侵犯奥运权益的基础上,争相进行奥运的拦截。从奥运历史上和品牌竞争发展史上,优秀的奥运拦截案例层出不穷,如耐克、百事可乐都是这方面的高手。要知道奥运拦截式营销是伴随奥运营销一起发展起来的,绝对应了那句老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五是一家企业希望单单通过支持一两次的大规模体育运动,是根本不可能产生核心“价值传递”的效果的,而必须通过长期的品牌间的合作才有可能。轰炸般的炒作,非但很难将品牌的核心文化传递给消费者,而且几乎不可能制造出忠诚品牌的消费者。 1997年,彩虹集团以600万元不菲代价赞助柯受良“飞黄”。彩虹集团此次与体育的结缘,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在“飞黄”的第二天,彩虹股份的股票便冲上了涨停板,且是连续四根大阳线。股价的此番表现,也绝不是庄家的操控。“飞黄”之后的调查显示,彩虹集团这个创立仅一年多,在以往的市场调查中可以忽略不计的彩电品牌,竟然在短期内跃居到国产电视品牌知名度第6位、购买意向的第5位。遗憾的是,仅仅一年后,彩虹就黯然退出彩电市场。而所谓的知名度、购买意向,没有一项转化为实际的市场销售。 尽管为众多企业的品牌开辟了新的传播途径,但体育营销只能是企业固化营销链条中的一个节点,背后进行支撑的则是企业全面的品牌文化。要避免重蹈彩虹股份的覆辙,就必须杜绝将体育营销当成“标王”。 任何对体育营销的误解,都可能使企业的商业行为成为得不偿失的“烧钱运动”。资深战略规划与品牌营销顾问刘威也不无担忧的认为,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觉醒,最为忌讳的就是广告投入冲动。而企业要让在体育营销上的巨额投入物有所值,关键在于拿出来配合这个赞助活动的系统传播方案和营销动作真正能够打动目标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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