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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税局局长包子川:和谐税收的基石及建设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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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税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税收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和谐税收,以和谐税收推进和谐社会。
和谐税收的两大基石
以人为本——和谐税收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从税收工作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以人为本”是和谐税收的根本价值取向。
从税收的本质来说,国家为什么有权征税,人民为什么需要纳税,都源于税收是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对价。一方面,人民将本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让渡给了国家,因此,就有权利从国家那里获得能够确保其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国家从人民那里取得了税收,确保了其职能的实现,因此,也有义务为人民提供能够确保其生存、发展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可见,不论税收的征收,还是税收的使用,都与人民的权利密切相关,都必须满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税收在本质上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才会获得人民的真正认同和自觉奉行。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各项社会事业投入显著增多,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另一方面,人民负担过重与公共产品短缺的问题也同时并存。2005年,我国含社会保险基金的宏观税负为19.95%,如果加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能接近或者达到了工业化国家平均30%的税负水平。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由于历史欠帐太多、资金投入不足,我国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资源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窄。要改变这个局面,既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发展,壮大国家财力,夯实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需要在税收的征收和使用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充分考虑人民生存、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去设计税收制度,确定税负水平,调整收入结构,制定税收政策,完善征管手段;要按照“五个统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
依法治税——和谐税收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离不开民主法治,和谐税收也一样离不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既是和谐税收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税收的基本保障。
首先,依法治税保障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既需要以完备协调的税法体系为基础,又需要以严格、规范的税收执法和纳税人普遍守法为保障。依法治税通过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严格税收立法程序,规范税法解释行为,为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完备协调的税法体系;通过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征税,纳税人普遍守法、依法纳税和全社会协税护税,为税收制度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确保了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顺利发挥。
其次,依法治税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权利是和谐税收的内在要求。依法治税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了三个层面的保护:一是在税收立法中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限制了国家征税的权力,防止了国家征税权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二是在税收执法中,通过规范税收执法权力,严格税收执法程序,落实税收执法责任,确保了税收执法权力的依法行使,防止了税收执法权的滥用。三是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赔偿等法律救济渠道,确保纳税人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再次,依法治税使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得到宏扬。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文明社会普遍的价值标准,是税收和谐的重要尺度。依法治税有助于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的实现。这是因为:第一,依法治税强调良法之治,要求税收立法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使税法成为公平、正义的调节器,而不是政府横征暴敛的工具。第二,依法治税强调良好的税法得到彻底的遵守与执行,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对纳税人平等对待,纳税人普遍守法,诚信纳税,从而使税法中确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通过执法和守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最后,依法治税使和谐征纳关系得到维护。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一个无序的社会是谈不上和谐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良好的税收秩序,既是和谐税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依法治税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的原则,一方面通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税收执法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严格的税收执法、优质的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并进而达成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目标。
以人为本和依法治税是有机统一的。“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就是说,只有当法治是以保障人的自由、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为目标的时候,法治才会在制度层面的基础上,获得深厚的人文精神的内涵;只有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与人的全面发展相契合的时候,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的理解、信仰和奉行,法治国家的理想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也才会最终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税收既需要以人为本,也需要依法治税,二者是有机统一,密不可分的。任何将以人为本和依法治税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做法,都不符合和谐税收要求,都会导致实际工作的偏差甚至错误,需要加以防范和克服。首先,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需求,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才能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为纳税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而作为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载体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因此被人们信仰和奉行,依法治税才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和内在动力。其次,只有坚持依法治税,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保证税法的实施,才能规范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税收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和谐的税收环境才能形成,税法中“以人为本”的精神才能得到弘扬和实现。再次,以人为本、依法治税统一的基础就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聚财为国,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以充足的财力支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执法为民,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既依法治税,严格执法,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既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好税收执法权力,又规范税收执法运行,接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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