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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准举债搞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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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农村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尊重农民意愿,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县乡兴办农村公益事业不得要求层层配套资金,不得将负担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山东提出,减轻农民负担要由“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负担不反弹。要落实取消农业税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或变换方式再向农民收取。已经取消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不得恢复。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克扣。征用农民土地必须按规定补偿,并积极探索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长效机制。各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严禁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严禁委托村级向农民收取税费。
山东要求,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循议事程序,不得突破上限标准,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多数村民意愿,发扬民主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议”后实施要接受群众监督。
山东确定,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是,以办实事、办好事名义拉赞助搞募捐,向农民、学生收费集资;在村村通油路、自来水中不按要求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向农民转嫁负担;借收取生产性和服务性费用之机搭车收费;通过“两田制”、频繁调整土地和多留机动地等形式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面向农民的固定收费项目;将五保户供养、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生家庭优抚等应由财政承担的支出,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等。
山东提出,要探索从政策上、体制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长效机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公示到村庄和收费现场,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公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落实乡镇、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落实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记者于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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