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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交易也是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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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交易也是商业贿赂 ——土地和矿权评估中的六种商业贿赂形式
孙国瑞
日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郭宝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当前土地和矿权评估机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总结。
他认为该领域的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第一,有的评估机构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恶意降低价格等方式招揽业务,搞不正当交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迁就委托方的意见,人为抬高或者压低评估结果,使得评估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给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的属于不正当交易,有的属于个人受贿。商业贿赂不一定都是个人拿好处,这次把不正当交易也纳入了治理范围,破坏公平交易和市场环境也属于商业贿赂。前几年,广东有一桩债权债务纠纷,债权方想要这块地,并希望地价便宜些,债务方要拿这块地抵债,希望地价评得高一点,双方分别请不同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这两家机构的评估结果悬殊,最后诉之最高人民法院,造成很坏的影响。
第三,在评估过程中为了得到较高的评估费或者为了个人捞取好处,向潜在的土地使用权人作出不应该有的承诺,更有甚者以评估结果相要挟索贿受贿。
第四,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个人捞取好处。例如,广东某土地估价所所长被判了有期徒刑。在这起案件中,潜在的土地使用权人说这块地你要给我评多少多少以下,我给你多少多少好处。他真的做到了,符合人家的要求,人家就给他一笔钱。后来据评估所人员讲,他没有做太多手脚,只是广东当时有一个文件,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掉土地出让金。明明政府有这个文件,他却捂在手里不告诉人家,只说你这块地有30亩,我没有收你的出让金等。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问题很快就败露了。最后审判时,他在法庭上讲:“我一点没有做手脚,根本没有徇私舞弊,都符合政策,方法也是科学的。”其实,政府明明有政策,只不过别人不掌握,他掌握了却不跟人家说,还说是他争取来的,是他做了工作。这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暴露出的问题。
第五,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向当事方泄露商业秘密或土地出让底价。
第六,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为了谋取利益,指定评估机构或者干预评估行为。这个界限有时很难把握,有的人要办什么事,就到负责审批的部门,希望给自己推荐好的评估机构,这样好办事。有人就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某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处长,他的亲戚办了一个评估机构,外面的人来申请时,他都作一些暗示,甚至有时明确说要到某某机构评估,到这里就好办,如果不去那个机构评估,拿过来就通不过。最后大家知道了,只要到这儿办事,肯定就要到指定的一两个机构评估,否则事就办不成。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也时有发生。
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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