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石材网-中国石材行业门户,全球最大的网上石材市场!
返回主页 点击查看全部商业信息 点击查看百事通金牌供应商 点击查看产品展示 点击查看所有公司名录 点击查看全部石材资源 点击查看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会员管理中心 管理您的个人资料以及所发布的信息
厦门石材展 北京石材展 行业资讯 展会信息 工程项目 行业标准 企业风采 人物专访 经营管理 技术园地 政策法规 行业协会
您现在位于:首页 >> 政策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文章关键字: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免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
· 国土资源部:国家将加大对
· 张家港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认
· 世界铁矿石储量可保证生产
· 德国bauma
· 铁矿石进口资质调整或暂缓
· 澳力托公司铁矿石生产创历
· 职场:什么时候应当闭上你
· 人各有志难强求
· 商人必学:“勾引”客户1
· 高法出台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 浙江:缙云石雕村开通了全
 
· 常见非金属矿用途及价格&
· 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基
· 2006首届秋季(石家庄
· 脆皮烤鸭原是翡翠(组图)
· 新发布的磨料磨具标准
· 人造大理石技术
· 中国出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石材出口-海运知识小结
· 天津华苑软件园D、E座外
· 关于建立《幕墙-屋顶事故
· 稀世珍宝:中国历代珍宝异
 
· 宝石的光学特性
· 怎样鉴别蓝宝石的质地
· 海南收藏家协会原副会长以
· 什么是半宝石
· 何谓合成宝石
· 宝石有那些
· 白金蓝宝石戒指保养问题
· 宝石的电学性质
· 如何鉴定宝石
· 宝石和钻石的区别
· 如何保养玉髓和宝石
· 什么是蓝宝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查看有无更新版本

关键字:房屋抵押 2006-7-28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本站声明 - 市场合作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访客留言 - 网站索引

版权所有 全球石材网 2004-2005

本站网络实名:全球石材网  通用网址:全球石材网 鲁ICP备05015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