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石材网-中国石材行业门户,全球最大的网上石材市场!
返回主页 点击查看全部商业信息 点击查看百事通金牌供应商 点击查看产品展示 点击查看所有公司名录 点击查看全部石材资源 点击查看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会员管理中心 管理您的个人资料以及所发布的信息
行业资讯 展会信息 工程项目 行业标准 企业风采 人物专访 经营管理 技术园地 政策法规 行业协会 报刊书籍 本网动态
您现在位于:首页 >> 政策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文章关键字: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免费
 
· 蒸蒸日上的五莲富丽石材有
·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发现宋元
· 酷似书本的奇石
· 绝对珍贵:中国最著名的玉
· 石头上的《石头记》
· 中国石材行业进入整合期
· 组图:连云港东海县“水晶
· 布赖斯峡谷嶙峋石柱林立展
· "太阳石"
· 肇庆砚石储量 300多年
· 装修工程报价单
· 视觉盛宴 中国民
 
· 蒸蒸日上的五莲富丽石材有
· 绝对珍贵:中国最著名的玉
· 石头上的《石头记》
· 中国石材行业进入整合期
· 全国奇石分布图
· 中国石材工业协会
· 山东石材如何应对当前石材
·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挑
· 什么是商业贿赂?
· 打响国际市场攻坚战(石材
· 穷人所以穷:是没有把梦想
· 第99届广交会的三大新规
 
· 视觉盛宴 中国民
· 吴敬琏:出口导向政策形成
· 养老金"空账&#
· 年经营总额逾1400亿元
· 25部法规规章8月1日起
· 商务部官员:我对外投资不
· 经济增长百姓受惠
· 我外贸出口结构"
· 我国十一五规划实现良好开
· 国土资源部:规范和完善土
· 福利腐败加剧社会不公平&
· 温州商人在中东创办阿里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查看有无更新版本

关键字:渎职 2006-7-28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1 2 3 4 5 6 7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我们 - 本站声明 - 市场合作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访客留言 - 网站索引

版权所有 全球石材网 2004-2005

本站网络实名:全球石材网  通用网址:全球石材网 鲁ICP备05015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