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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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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渎职 2006-7-28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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