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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性破产两年大限08年后实施商业性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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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林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专家指出,2008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依照新修订的《破产法》实施商业性破产。
据了解,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在特定时期为解决“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使得一些国企出现资不抵债”等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在这项安排中,国家为相关国企的破产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
《意见》就今后几年国企政策性破产作出总体规划范围和重点。总体规划实施范围包括: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专家解读
政策性关闭破产2008年后退出历史舞台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部部长王志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意见》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时间表。
“第一,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国企享有的特殊政策何时退出历史舞台,《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08年是最后期限。”王志钢说,随着《破产法》的修订,2008年之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将根据《破产法》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要求,实施商业性破产。
“《意见》还给出了另外一个重要的时间表。”王志钢指出,《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国有金融机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提出意见,视为审核同意。
王志钢说,过去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对政策性破产项目审核经常采取拖着不办的态度,这成为政策性破产工作比较大的障碍。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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