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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盛部长在纪念矿法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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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产资源法 2006-11-8

 

尊敬的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20周年。我谨代表国土资源部对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国土资源工作的各位领导、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将就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作重要讲话,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还要发表重要意见。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谈两点,供同志们参考。

  一、《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

  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6年进行了修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取得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为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偿使用等基本管理制度,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奠定了法律基础。《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20年来,坚持以普法为手段,努力营造良好的矿产资源法制环境。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开展了《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国情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矿业法制观念。同时,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国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人均拥有量少这一国情有了进一步了解,保护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办矿逐步深入人心。

  第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得到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是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础,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近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责任、规划审查、规划公告、规划修编、规划监督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建立规划实施保障和信息反馈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初步建立。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机制。特别是近两年,开展了以煤炭为重点,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为基础,实行资源费征收与储量消耗相挂钩的试点。在有效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矿业企业形成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第四,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通过依法改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深化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和过程监管。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化改革,按照科学分类的原则,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与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将矿产资源分为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三类,分别确定出让方式。对无风险类矿产,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对低风险类矿产,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对高风险类矿产,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五,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全国性的治理整顿工作全面展开。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通过专项整治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特别是在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进一步加大了整顿规范的力度。着力治乱、治散、治本,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乱采滥挖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通过重点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矿山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通过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新机制、新制度开始建立。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无证开采168506起,越界开采12500起,非法转让矿业权3033起,吊销勘查许可证92个,吊销采矿许可证6021个,追究刑事责任3788人。开展矿产资源整合以来,山西煤矿总数减少了近30%,河南省小煤矿、小铝土矿分别减少了62%和64%。通过整顿规范,重点矿区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矿区开采秩序混乱局面有所改观,矿业秩序有所好转,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更趋规范。

  20多年来,我国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有力促进了矿业健康稳步发展。特别是通过近几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已经稳定了局面,理出了工作思路,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开发秩序时有反复,亟待继续深入研究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新的历史时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刹风治乱,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当前,我们正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全面执行好《矿产资源法》。认真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整顿任务,促进资源整合工作。一是完成整顿验收工作。在自查、互查基础上,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完成第二批26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今年底或明年初完成全国性的整顿验收工作。二是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集中解决小矿过多、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重点抓好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切实加强矿业执法监察,强化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一是健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矿种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区别重要矿产和一般矿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要明确由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制止转让过程中谋取暴利的行为。继续按照“归属明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健全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管。三是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收入要更多地留给地方,并在省、市、县、乡之间合理分配。留给地方的资金,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并向基层、农村和社会事业倾斜。中央取得的收益,要取之于矿、用之于矿,向矿产资源开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四是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扎实做好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监督检查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工作。五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补偿机制。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建立资源衰退产业转产、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重点抓住资源有偿使用、规划制度建设、收益分配关系和矿业权管理等关键环节。通过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平公正,防止腐败行为,同时建立企业珍惜利用矿产资源的经济机制;通过规划,统筹矿产勘查开采,指导矿业权合理布局,促进合理开发利用;通过收益分配关系调整,理顺矿业开发经济关系,调动基层和广大群众保护资源、维护正常勘查开采秩序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矿业权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市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第三,积极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论证工作。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法制是根本。《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修改后已过去1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矿产资源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并且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工作日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2003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矿产资源法》修改调研论证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聘请了60位专家担任咨询委员。我们将进一步转变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适应新体制新形势,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调研论证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法律的配套规定,重点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孙文盛部长在纪念矿法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孙文盛部长在纪念矿法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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