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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协工商:家装十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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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霸王条款 2005-12-24

 
市消协、工商、装饰协会联合点评公布家装行业十大霸王条款

  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市工商局、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邀请消协健康维权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对我市装饰装修行业26家企业现行格式合同进行了收集和点评。昨天,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十大不平等条款的点评结果被三部门公之于众。


  霸王条款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统一签订本合同。”


  专家点评:虽然合同约定适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但合同发生争议后诉诸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机构或法院仍会依现行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来解决争议。


  霸王条款之二:“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


  专家点评:上述合同条款中关于保修期的约定不足两年,而且未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保修期,因此承包方有故意减轻和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之嫌,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霸王条款之三:“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专家点评:承包方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为无效。


  霸王条款之四:“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


  专家点评:上述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方除承担上述规定之责任外,还需额外承担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减项部分的变更损失费或减项费,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霸王条款之五:“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


  专家点评:上述合同条款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侵犯了发包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享有的权利。


  霸王条款之六:“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


  专家点评:上述条款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承包方一旦实施占有、使用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之七:“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


  专家点评: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上述合同条款约定按工作日来计算工期,而对于工作日的解释主动权显然掌握在承包方手中,如果双方关于工期发生争议,将不利于发包方。


  霸王条款之八:“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


  专家点评: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霸王条款之九:“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专家点评:由于装修验收技术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广,消费者不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验收成为表面形式,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应该按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来验收。


  霸王条款之十: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不写入合同中,消费者有更大的隐患。


  专家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培旭表示,针对此次点评结果,市消协已建议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法规,对这些不平等合同逐步进行修改,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发现这样的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举报。


青岛市消协工商:家装十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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