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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厂长当替罪羊真厂长携款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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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来,家住惠安县辋川镇南星村的58岁村民柯金良,拿着晋江市人民法院今年11月28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到处喊“冤”。因为雇佣他当厂长的老板携款跑了,他不但自己一万多元的工资没拿到,反而当了“替罪羊”,要代老板支付拖欠其他工人的工资14万多元。年关将近,他根本拿不出这一大笔钱,而在老家惠安的房子就要被法院查封,一家人过年连家门都可能进不了。
原来有一个叫蔡长浩的老板,在晋江市永和镇马坪村办了一个石材加工厂,柯金良被蔡老板雇为该石材加工厂的厂长,全权负责招工和验收工人加工后的产品,并支付他所招的工人工资。上个月,柯金良却被这家石材加工厂的一位叫华家春的人,以柯金良拖欠工资144326元为由给告上了法庭,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为:柯金良是否应偿付华家春等人工资款14万多元。
来自安徽颖上县村民华家春在起诉书上说,2004年2月底到今年1月底,柯金良雇佣他在晋江永和镇马坪村石材厂加工石材,华家春除自身参加生产外,还应柯的要求组织数名工人参加生产,加工费(工资)按实际工作量计算,由柯一人统一结算和发放。到了今年1月底,华家春等人除预支部分生活费外,被柯拖欠工资款达144326元,华家春等人多次向柯催讨都被以种种借口拒付,万般无奈之下才将柯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柯金良则辩称,这家石材厂的投资人是蔡长浩,他本人只是蔡雇佣的现场管理,负责验收工人加工的产品,工人的产品要有他的验收才可以从蔡某那里领取工资。而华家春加工石材是蔡某与华家春事前谈好加工标准和加工报酬,他只是负责为蔡某验收产品,签好验收单并制作工资表,报送给蔡某并由蔡支付工资。因此,柯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而不是欠款人。
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并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后认为,华家春在生产过程中受柯金良的管理,工作成果由柯金良验收,工资也由柯金良与华家春二人进行结算,华家春有理由相信与柯金良存在雇佣关系的就是柯金良。而柯金良主张他是受蔡长浩的雇佣,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向华家春披露过受蔡长浩的委托从事管理工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柯金良与蔡长浩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华家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可以选择要求被告柯金良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庭判决柯金良偿付华家春等人工资款14万多元,并且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4397元。
对于这个判决,原告华家春的委托代理人张炎福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被告柯金良在此案中的确给他的老板蔡某当了“替罪羊”,值得同情;但其教训也值得受人雇佣的经理、厂长借鉴。那就是,所有被雇佣当经理厂长的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签订受雇合同时一定要确认雇主的“法人资格”,不能像柯金良这样糊里糊涂的为蔡某这样无证办厂的老板打工;二是即使给像蔡某这样的无证老板打工,也不要承担太多的责任,以免最后落得为蔡某这样无良老板们当“替罪羊”的下场。
受雇厂长当替罪羊真厂长携款逃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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